目录
1、最高刑期25年!张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最高刑期20年!*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3、以洗车场为活动据点实施犯罪!张朝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4、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案宣判
5、覃祖喜等4人涉恶案宣判
6、港北法院公开宣判覃嘉冠等33人重大涉黑案,首犯获刑25年
01
张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11月3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张某,莫某大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四十七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剥夺*治权利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6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莫某大纠集多人组成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途经靖西市安宁乡的走私车辆收取“过路费”,从中攫取超过万元巨额利益。张某、莫某大组织、指挥、授意或者默许该犯罪组织成员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非法买卖、储存枪支4支、弹药发,非法持有枪支1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伙同他人开设*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靖西市安宁乡形成非法势力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莫某大等22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开设*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02
*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1月30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某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某民、兰某兴等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因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容留他人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20日,被告人*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某纠集兰某兴、凌某、韦某*、李某昆等人于年至年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以达到强占右江区大楞乡马尾松木林场经营权攫取暴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兰某兴为骨干成员,以凌某、韦某*、李某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有一定存在时间和规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极大。
年至年,*某又纠集邱某民、李某、何某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对百色市右江区生猪屠宰行业实施垄断。逐步形成以*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邱某民为骨干,以李某、何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某斌、韦某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违法哄抬生猪屠宰加工费、限制屠宰场每天杀猪数量、查处私宰等手段,迫使右江区的屠宰户接受高价屠宰加工费,非法获利约.98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某还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容留他人吸*、诈骗、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某为首、以兰某兴为骨干,凌某、韦某*、李某昆为积极参加者的涉案组织以及以*某为首、邱某民为骨干,李某、何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涉案组织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3
最高20年!张朝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长洲区法院宣判现场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张朝锐以投资成立的锐志洗车场为活动据点,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河砂开采经营者等,通过发放高利贷、为请托人追讨债务或阻挡他人追债、非法采矿等方式积累资本,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组织成员,形成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张朝锐等19人
至年4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2起、聚众斗殴1起、虚假诉讼1起、非法采矿1起,违法事实4起。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3起个人犯罪事实。法院以被告人张朝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虚假诉讼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案宣判
龙圩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作为黎健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被告人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在黎健坤的指示下,开展了一系列非法采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极大影响了梧州市河砂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被告欧阳波、李锦钦、雷国华
在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欧阳波参与该组织至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还参与一起黎健坤涉黑团伙外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锦钦参与在至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被告人雷国华参与在至年浔江长洲水利枢纽以下至西江界首河段、至年桂江I标宦家湾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
法院以被告人欧阳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以被告人李锦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以被告人雷国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05
覃祖喜等4人涉恶案宣判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覃祖喜伙同他人在岑溪市水汶镇石吉垌、尚勇村等多地变换地点长期开设*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覃贻孟、潘伟勇、潘善富等人先后加入覃祖喜开设的*场,主要负责*场管理、放高利贷、看场等工作,与覃祖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并实施了故意伤害、开设*场、聚众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三人轻伤、两辆小车损坏的后果。
岑溪市法院宣判现场
法院以被告人覃祖喜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潘善富、潘伟勇、覃贻孟3名涉恶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同案被告人吴少清(不涉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覃祖喜等4人
宣判当天,三个基层法院均邀请了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06
港北法院公开宣判覃嘉冠等33人重大涉黑案,首犯获刑25年
年11月30日下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覃嘉冠等3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覃嘉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治权利五年。其余32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年8月起,被告人覃嘉冠、周豪钦、徐海健、覃文亮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年10月份左右,周振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QQ群为纽带结成“天地会”帮派,周振锋被奉为“老大”。“天地会”成员在周振锋等人的带领下,经常在贵港市区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意图以此增加社会影响力,“天地会”逐渐发展到有40多名成员,部分成员又带有“小弟”。
年底至年初期间,被告人周豪钦受雇于他人,插手民间纠纷,通知了被告人覃嘉冠、徐海健、覃文亮、刘杰召集多人到工地聚众闹事,徐海健又通知周振锋召集了“天地会”的成员参与其中,所有参与者均获得报酬。通过此次行动,覃嘉冠与周振锋相识,并得知周振锋是“天地会”的老大。自此以后,覃嘉冠利用周振锋带领的“天地会”人员多,敢打架的“优势”,周振锋利用覃嘉冠的社会关系,共同实施非法讨债、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周振锋逐渐听从覃嘉冠的指挥。除了非法讨债、聚众闹事等之外,覃嘉冠及周振锋带领的“天地会”开始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年年初,覃嘉冠通过周豪钦等认识了胡某,覃嘉冠得知胡某在组织卖淫方面有资源、有办法,便让胡某帮介绍客源,二人联系日益密切。
年3、4月份左右,胡某带领的“锅盖团队”开始跟着覃嘉冠带小妹卖淫,“锅盖团队”主要负责找嫖客找客源介绍给覃嘉冠及“天地会”的人,从中抽水。以周振锋为首的“天地会”及以胡某为首的“锅盖团队”跟随覃嘉冠一起实施组织、强迫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存续期间,实施多起持刀、棍等械具的打架、斗殴等案件,带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实施犯罪活动23起,违法活动2起,涉及组织、强迫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6个罪名。
被告人出庭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嘉冠组织、领导人数较多且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贵港市城区及周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害怕被伤害、被报复不敢报案。特别是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到贵港辖区一些中学引诱、组织、强迫未成年女学生卖淫,造成部分学生不敢独自去学校,无法安心学习和生活,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严重影响校园教育教学环境。该组织的行为在贵港市城区及周边区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覃嘉冠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百色中院、梧州中院、港北法院
编辑:范安民
审核:*良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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