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铭(化名)在一石材公司从事石材切割工作期间,被砸伤右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方铭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将石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梧州、岑溪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案情回顾
年7月,方铭入职石材公司,从事锯石工作,每月工资按月发放。石材公司为方铭办理了工伤保险。方铭在切割石材过程中,不慎被跌落的石头压伤右脚。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足毁损伤。方铭出院,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其中方铭支付1万元,余款由石材公司支付。随后,梧州市人社局认定方铭此次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29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方铭右足毁损伤为八级伤残,无生活处理障碍。石材公司曾为方铭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并收到了对方铭受伤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3万余元、鉴定费元、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万余元,共计13万余元。仲裁判定
之后,方铭向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他与石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石材公司支付工伤损失共计20万余元。同年10月28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石材公司向方铭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驳回方铭其他仲裁请求。方铭不服仲裁裁决,向岑溪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石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石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0万余元。石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庭笔录复印件,证明公司以现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了方铭的全部医疗费之外,还多付了5万余元给方铭。
法院判决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方铭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外,石材公司还应向方铭赔偿依法由其承担的其他经济损失。根据方铭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予以解除。
岑溪市法院指出,方铭工伤构成八级伤残,石材公司应当支付1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方铭。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方铭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方铭应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余元。方铭住院期间,由于石材公司没有派人护理,石材公司应当支付护理费3万余元给方铭。
年12月30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石材公司与方铭的劳动关系;石材公司应向方铭支付13万余元;驳回方铭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石材公司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岑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