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医院原院长陶健钊、原药剂科副主任胡露婵、黎美华三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两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健钊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胡露婵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黎美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4月,被告人陶健钊医院(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院药品及医疗物资采购,工程发包、建设,医院饭堂食材采购,医护人员调动、聘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及好处费等共达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通过虚列采购计划,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13.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陶健钊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年至年1月,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医院药剂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6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公款13.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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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