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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9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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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

交警依法查处,他不配合

交警依法扣车,他还恐吓

辱骂、恐吓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

那……

妨害公务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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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糯垌中队的民警在执勤时就遇到了三位“暴躁哥”。看看他们都干了些什么?

图为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LOOK

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摩托车,被交通民警拦停检查后,竟然以辱骂、拿杀鱼刀恐吓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的手段妨碍交警执法。年9月9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六个月的刑罚。

年5月6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糯垌中队民警在岑溪市安平镇安平街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时,梁某健驾驶一辆摩托车向查处点驶来,执法交警立即将其拦停检查。

图为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检查中,交警发现梁某健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遂要求其配合检查。梁某健不仅不配合接受检查,而且态度十分强硬,还与交警发生争执。在查车过程中,梁某健突然上前抢夺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导致执法记录仪掉落地上并造成损坏。于是,交警快速上前将梁某健控制住。

旁边的梁某勇见到弟弟梁某健被交警控制后,在执法现场用粗言臭语辱骂交警。

随后,因不戴头盔、无证驾驶并已接受处罚的李某宇见状,突然走到一旁的鱼档拿起杀鱼刀对交警进行恐吓,要求交警将刚刚扣留的车归还给他。

被告人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的行为严重妨害交警正常执行公务。

图为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宇、梁某健、梁某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

配合公安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听从执法民警的指挥,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普法时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发仔来源

岑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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