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岑溪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具有岑溪市户籍;
(二)持有岑溪市有效期居住证;
(三)在岑溪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无犯罪记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在岑溪市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岑溪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梧州市行*审批局负责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和我市实际,今年上半年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报申请时间:11月5日—12月4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12月1日—12月8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三)现场确认地点:岑溪市*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岑溪市义洲大道号)
四、认定条件
(一)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年或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试直接参与认定。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