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年第6号),自年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梧州市医保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对象
(一)具有梧州市户籍和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二)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简称“在校学生”)。
(三)符合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四)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时间
年9月1日-月12月31日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一次性缴纳元/人。
五、缴费方式
原社保(医保)部门提供的“梧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