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局充分发挥司法行*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承办涉黑恶案件的监督,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做好相关案件的跟踪及备案工作,认真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督促承办律师坚持正确的*治方向,站在正确的*治立场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判决、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维护好我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1
“符立宏案”宣判,打响我市打击恶势力犯罪“第一枪”
年9月22日,覃某祥、韦某源等人以韦某源的名义通过公开竞价获得岑溪市归义镇大冲村2林班部分林木的采伐权,合同约定其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林木采伐、调运。年9月底至10月初,覃某祥等人雇请工人到上述山场使用钩机开挖道路时,遭到大冲村二组的符立宏等人的拦路阻止,不准钩机进入山场施工,以此要挟被害人方给予开路补偿费。自年10月21日覃某祥等人与大冲村二组村民方签订“开路协议”起,符华昌、符景昌、符立宏等人组织村民参与拦路、在道路中间设置障碍、使用柴刀、木棍对被害人方雇请的钩机工人、运木车辆司机进行威胁、恐吓,不给补偿费就不准开工修路和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导致被害人方无法按时将林木运送出山场。
村民方通过多次拦路后得到被害人方分四次支付的开路补偿费共元,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符立宏等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拦路阻止他人开发山场林木,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并且所涉财物数额巨大,认定该案七名被告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七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胁迫要挟的手段,在其生产小组的木山山场区域内多次故意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符家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符锡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符立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符立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符华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符立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符景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02
“梁庆案”宣判,“西门帮”瓦解
年12月18日上午,梧州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庆等26人涉黑犯罪案一审宣判,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指定了21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梁庆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谢立德、黎钊杏、李家亮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岑溪市辖区无事生非,逞强争霸,为非作恶,逐步形成以梁庆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有明确帮规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称“西门帮”。这个涉黑组织在岑溪市实施了寻衅滋事7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拘禁2起、开设*场2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西门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立德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岑溪*法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