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手机声音调大哦!)
11月30日下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覃祖喜等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覃祖喜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其他3名涉恶成员潘善富、潘伟勇、覃贻孟犯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同案被告人吴少清(不涉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覃祖喜伙同他人在岑溪市水汶镇石吉垌、尚勇村等多地变换地点长期开设*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覃贻孟、潘伟勇、潘善富等人先后加入覃祖喜开设的*场,主要负责*场管理、放高利贷、看场等工作,与覃祖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实施了故意伤害、开设*场、聚众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三人轻伤、两辆小车损坏的后果。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在2年之内至少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覃祖喜、潘善富、潘伟勇、覃贻孟等纠集在一起长期开设*场,为了*场利益,于年至年实施了故意伤害、开设*场、聚众斗殴3次犯罪活动,每次犯罪活动均至少有二名相同的人员参与,并致二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祖喜、潘伟勇、潘善富、覃贻孟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覃祖喜伙同其他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覃祖喜、覃贻孟、潘伟勇、潘善富、吴少清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场罪;被告人潘善富伙同其他同案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且本案是恶势力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恶势力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岑溪法院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