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9日22时许,冼宏伟在中共岑溪市委*法委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岑溪市重大涉稳信访案工作推进会讨论研究岑溪市万宝新城小区信访事项过程中,泼白开水到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高鹏身上,并对高鹏实施谩骂、扔文件资料、布包等行为,造成高鹏受伤住院;冼宏伟还用手抓住万宝公司方李永凤的上衣领口对李进行推搡。经法医鉴定,高鹏的损伤为轻微伤。
7月13日,岑溪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冼宏伟停职接受组织调查。
8月7日,殴打律师的岑溪市委*法委副书记冼宏伟被岑溪市公安局行*拘留5日。广西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对冼宏伟处以行*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真是让人一声叹息,一个55岁的*法委副书记,因为工作方法不当,因为脾气控制不当,竟然殴打他人,最终被自己辖下的公安机关行*拘留5日,真是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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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有一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尽管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有效。
在这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年7月8日给安徽省人民*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44号)的复函中,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责任,即由有关行*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个案件不惟在法律定性上有分歧,而且涉及到管辖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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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还在于被处罚人是*法委副书记。
根据《ZGGCD*法工作条例》的规定,*法单位是*领导下从事*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等单位。
也就是说,*法委和公安机关之间有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尽管副书记一般是正科职,而公安局长由当地行*副职兼任,但*法委副书记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有某种密切工作往来、业务关系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或许也正是这个原因,8月27日晚间开屏新闻记者联系到被侵害人高鹏。他说,此公安行*处罚决定书“避重就轻,选择最低档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自相矛盾”。
我们知道,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司法者在处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官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在我国更显重要。
其实,我国古代人的思维诸如“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之类就包含着回避的最朴素思想,但我们也讲究“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大义灭亲”。尽管无论是从历史上纵向还是从各国的横向比较看,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非常严格,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还要严格一些,但在我国目前的实际运作层面看,现有的回避主体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初衷。
当前突出表现在现有的回避制度仅仅指官员个人的回避而缺少机关的整体回避上,这使我国的回避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
如果该岑溪市县级市的公安机关整体回避,将案件交由梧州市公安局或者由梧州市公安局指定辖区内除岑溪市的其他县公安局来处理,会不会更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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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提起行*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简单而言,这位*法委副书记应当:1、立即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拘留的申请;3、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这样,行*拘留的处罚决定可能暂缓执行。
这位*法委副书记知不知道治安法条的规定?
尽管打人不对,但被行*处罚人的救济权利法律是严格保障的。
我知道体制内许多人一遇到这样的事,就会忘记了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为受害人高鹏律师在记者采访时也对行*处罚决定书不满,并表示不排除提起行*诉讼,我们且看司法最终裁决。
一个管*法的*法委副书记,一个55岁的老机关工作人员,竟然最终落的被拘留5日的行*处罚,或许告诉我们普法仍然任重道远,普法的重点到底在哪里。
王学堂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