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梧州岑溪市一男子嫌网吧网速太慢,将市政府路口一电信光交箱烧毁,造成周边机关单位、居民用户通讯中断数十小时。日前,该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男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领刑7年。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岑溪市某网咖上网时,因感觉网速太差,萌生破坏电信设备的想法。
尔后,蓝某开车经过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市政府路口时,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纸巾将该路口处的一个电信光交箱烧毁,造成岑溪市人民政府、医院及附近居民用户共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
经鉴定,该电信光交箱及箱内光缆、尾纤总价值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蓝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综合案件其他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庭审现场。岑溪市人民法院提供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蓝某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梧州中院审理认为,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蓝某的行为造成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属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梧州中院对岑溪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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