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也构成刑事犯罪莫某委托他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量采伐。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案情回顾年11月份,莫某委托他人办理了岑溪市马路镇某山场的林木采伐证,之后就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莫某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进行砍伐,造成超界址砍伐林木。后经鉴定,莫某超界址采伐的总面积为1.12公顷,蓄积量为89立方米,出材量为72.8立方米。年9月14日,莫某自愿去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该案开庭后,莫某自愿预交了罚金人民币2.5万元。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案罪。莫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莫某自愿交纳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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