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多次“顺手牵羊”偷手机,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近日,岑溪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判决:
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生于年)在岑溪市区某市场的一个菜摊买菜时,趁被害人陈某甲不注意之机,盗窃了遮阳伞挂着的篮子里面的一台价值元黑色华为畅享7S手机。次日,李某某在岑溪市工商银行旁边的一个收手机的地摊将该手机卖掉,获利元。
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溪市区玉梧大道西某超市里面一处称量台处,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乙放在抽屉里面的一台价值元的苹果手机。
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溪市区永安路某间米粉店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丙放在角落物品架上的一台价值元的黑色OPPO手机。
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东站东候车室某数码店,盗走潘某丁放在店售卖的一只右耳耳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黑色华为畅享7S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耳机一只,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潘某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岑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来源|岑溪法院、岑溪今日(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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